立法院院會。蕭照平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21日)三讀「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國會轉播頻道,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指定位置,免費提供頻道。 為了健全民主發展、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貫徹國會透明理念,立法院在去年底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該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會議、協商實況。 在立法院建置訊號後,也開始執行會議轉播,為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立法院因此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以及第61條條文修正,主張國會頻道應列為免費的基本頻道,且不得變更其內容與形式。 目前民眾可以在有線頻道第123台、第124台,以及無線電視第21台及第22台收看國會議事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