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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住都中心條例 立委籲設旋轉門條款

  • 時間:2017-11-20 11:4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20日)上午審查行政院提出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多位立委認為草案應設「旋轉門條款」,不過,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住都中心是準公務人員系統,加上熟悉相關領域、又橫跨公私部門的人才難覓,因此,不建議設置該條款,只要在立法說明欄中強化即可。

根據行政院版草案內容,住都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內政部,業務範圍包括受託管理社會住宅、都更事業的整合及投資、擔任都更事業實施者、受託辦理都更實施者的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等。
在組織方面,住都中心設董事會,董事為11 人至15人,由內政部遴選政府相關機關代表、相關專家學者等組成,提請行政院聘任。行政院的版本原本規定政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提出修正動議,將比例提高為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維持該中心業務執行不會偏離原本設定的政策目的,立委討論後決定照柯建銘版本通過。
此外,立委們認為應設置「旋轉門條款」,不過,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認為,住都中心是行政法人、屬於準公務人員系統,董事權力並沒有這麼大,加上熟悉相關領域、又要有過公務經驗的民間人才相當稀少,若設置「旋轉門條款」,將導致人才難尋,他認為相關防弊措施可以在立法說明欄中強化即可。花敬群說:『(原音)再加上現階段社會熟悉行政業務,就是社會住宅、公辦都更的行政業務的,也能銜接民間投資市場的經營管理,這樣的人才確實極為稀少,他有相當比例也要有公務經驗,所以我們如果用旋轉門條款去卡住他,他在一開始的人才需求就會先面對斷層,也比較難去培養人才庫。』
花敬群強調,草案中有規定董、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董、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內關係;未來住都中心擔任都更的實施者或投資都更案,也都必須經過內政部核定,且要公開評選,相關監督、防弊機制應該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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