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小辭典: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 時間:2017-11-16 17:46
- 新聞引據:採訪、路透社、美國司法部;Wiki、採訪、路透社
- 撰稿編輯:楊昭彥
所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最早制定於1938年,目的是對抗德國在二戰之前的宣傳行動。這項法令要求代表外國政界勢力利益的個人(包括外國政府、政黨與其在美國聘僱的說客等等),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定期公開揭露他們與委託人的關係,連帶公開相關活動、收據和支援相關活動所付的款項等。
透過公開上述訊息,美國政府與人民可以更容易以外國代理人的角色功能,來看待這類人士所作的聲明與行為。相關行政與執行作業則由國安司(NSD)反情資與出口管制科(CES)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組(FARA Registration Unit)負責。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是數條以被稱為「外國代理人」為目標的美國聯邦法令之一。不過,也有聯邦法令授權一些人員可除外豁免,這些法令包括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以及美國和密克羅尼西亞聯邦(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馬紹爾群島(the Marshall Islands)之間的「自由聯合協定」(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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