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觀光局15日公告廢止「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並修正公布「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12月1日正式生效,未來接待7天6夜以上陸客團的業者應提供2名遊覽車駕駛的姓名資料,整個行程中要更換駕駛,防止超時疲勞。
對此,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今天表示異議,他們指出,台灣大多數地接旅行社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都是租用遊覽車公司車輛,旅行社本身並不具備運輸的專業及功能。
旅行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蕭博仁表示,這項規定應是由公路總局規範遊覽車業者,針對司機工時差勤休假依勞基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不應將此責任加諸在旅行業,未來若發生違規事件,便連帶處分旅行業者,規範顯有不公。
他強調,車輛排班派休權責不在旅行社,旅行團用車也不侷限在大陸入境旅行團,希望觀光局在制定規章的同時,能夠與相關的業者充分溝通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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