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16日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草案重點包括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可請求或提供協助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及返還犯罪所得等。草案也規定,台灣請求國際協助時,可保證前來協助的外國人員豁免部份義務及責任。另外,犯罪所得扣押或沒收後,被害人所屬國家政府可請求返還犯罪所得,代為交還給受害人。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也適用本法規範。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近年來,跨國刑事犯罪迅速增加,各類跨國毒品走私、洗錢等情事均利用各國地理疆域上的區隔或法制差異,逃避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形成打擊犯罪漏洞,因此必須透過國際間相互合作,共同追訴犯罪、迅速查扣犯罪所得,以實現司法正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提供明確法源,有利於我國與外國刑事司法合作。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轉述:『(原音)法務部所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俾利外國擬向我國請求刑事司法互助或我國向外國請求司法互助時,能有明確而具體的法源可資遵循,共創我國與外國刑事司法合作的有利環境。』
賴清德指出,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建議,國際間刑事司法互助專法的訂定為判斷我國在國際合作遵循程度的關鍵指標,為了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於2018年底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本法應列為送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法案,他指示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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