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的法警勤務內容,有諸多干預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但法警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卻付之闕如。為此,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出「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明定法警之職權行使的要件與程序。
不過,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15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報告中表示,法警屬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環節,與法官、書記官、庭務員等其他職務協同配合,但職務範圍可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程度尚非嚴重,員額數量亦非龐大,且增加調查事證、機關外攔查等職權有疑慮,因此,針對法警職權制訂專法的必要性,還需斟酌。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報告時也說,法警執行職務的處所主要在各級法院或檢察署及解送人犯之警備車上,但賦予法警有查驗民眾身分的依據,並未考慮到法警的執掌業務與其所受的教育、訓練科目與一般警察不同,似有未妥。他說:『(原音)如果把法警弄到跟警察一樣,事實上我們有沒有必要在院檢訓練法警,其實若是跟警察是一模一樣,法警就由警力調撥,這樣也節省分別培訓的開銷,事實上法警跟警察是不一樣的。』
法務部與司法院皆認為不宜制訂專法處理,但為明定法警執行警衛事務,可於「法院組織法」中修訂相關規定,使法警干預或限制人民自由與權利的法源依據更加明確。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在審查過程中也表示,若擴增法警職權,台灣恐成為「警察國家」,應該思考是否有制訂法警專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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