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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通過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 時間:2017-11-05 06:47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丘其崇
中國人大通過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德江(圖)正在澳門考察之際,澳門當局9日凌晨驅逐2名香港人出境。圖為張德江9日上午在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與澳門社會各界人士代表座談並致詞。(中新社提供)
(圖:中央社)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德江在4日主持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閉幕會時宣布,會議決定5日起在大陸各地展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新華社報導,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決定,在各地展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並對貪汙賄賂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為履行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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