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友善環境 中選會擬6歲童可進投票所
- 時間:2017-11-01 20:2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中選會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的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人員不得進入。
中選會表示,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的選舉人行使投票權,經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規定,建議修法開放選舉人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使負有照顧兒童義務的選舉人得以投票,保障其選舉權行使。
中選會指出,包括美國、英國、日本及韓國等諸多民主國家,均准許選舉人照顧的兒童得進入投票所,台灣如可開放,不僅便利有兒童須照顧的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也符合營造友善投票環境,擴大保障選舉權的國際趨勢。
中選會於昨天的委員會議中,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建議修法條文,增列選舉人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規定,將函請內政部於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納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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