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 內政部通過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 時間:2017-10-12 17:1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指出,認定辦法經過嚴謹的討論過程,並廣納各界意見,最後在衡平考量社會安全維護及新住民權益後,認定不良素行有四種型態。第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第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7項重大行為,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完畢。第三,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第四,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為,但其情可憫、是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則不在此限。
內政部指出,該草案是依去年12月修正施行國籍法規定,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相較於「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已大幅放寬認定標準。
內政部表示,認定辦法對不良素行的認定非常嚴謹,除依法院判決確定結果認定外;事實認定部分,也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認。此外,有不良素行者,處罰執行完畢,或經過2至3年未再有不良行為,得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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