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定調 協會理事長由全體會員選出
- 時間:2017-10-11 20:1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為推行國民體育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的相關規定,教育部體育署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並在今天修正通過。
其中對於會員權利的部分,章程範本第16條提到,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投票為之。換言之,修法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及台灣民主價值。
而章程範本第17條提到,各協會置理事若干人(含理事長1人,總額不得超過35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若干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所佔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
體育署表示,秉持全民參與、落實組織開放的修法精神,及彰顯政府對推動體育改革的決心,以吸引更多關心體育運動民眾加入的立場及態度,將「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提供予各特定體育團體(協會),依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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