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法官表示,李承龍等人行為顯然已逾越國家保護言論自由的最大範疇,他們4人已使具有相當歷史、文化價值的石狛犬損害,犯罪所生危害非屬輕微,犯後不見悔悟,且迄今未賠償逸仙國小,法官審結,依毀損他人物品罪處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李承龍、邱晉芛均為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不滿逸仙國小在校門兩側擺放石狛犬,於2017年5月28日晚間,分持榔頭重擊石狛犬,導致石狛犬多處碎裂、石塊剝落。
李承龍、邱晉芛當場遭警查獲,一度遭士院裁定羈押。同為統促黨成員的王啟鑌、呂承遠為表認同李承龍、邱晉芛理念,5月30日凌晨前往逸仙國小,由王持木棍猛力敲擊左側石狛犬,呂承遠則在旁把風。
法院審理時,李承龍、邱晉芛、王啟鑌坦承敲擊石狛犬,但不認罪,辯稱敲打石狛犬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李承龍還主張石狛犬屬日本政府所有,逸仙國小無權提告。呂承遠則辯稱,不知道王要毀損石狛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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