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仉桂美及章仁香提出的彈劾案。彈劾案文指出,蔡永常自2010年3月1日初任雲林縣口湖鄉第16屆鄉長,並自2014年12月25日連任口湖鄉第17屆鄉長,綜理口湖鄉行政事務,有口湖鄉公所人事任用權,是依法任用服務於國家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受有俸給的公務員。
監委調查指出,2014年間,蔡永常的女兒與當時的鄉公所司機,輪流開車搭載蔡永常跑行程,並與該名司機朋分薪資。2014年底,司機打算離職,蔡永常的女兒竟與鄉長室秘書共同謀議使用人頭司機虛設相關職務資料,以繼續替蔡開車領取薪資,經蔡永常同意。
監委指出,經鄉公所主秘再度確認蔡永常意思後,便交代不知情的口湖鄉公所行政室員工辦理核發司機薪資事宜,最後經主秘核章,並蓋用「口湖鄉鄉長蔡永常(甲)」章而代為決行。直至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接獲檢舉,此案才東窗事發。
監委認為,蔡永常身為口湖鄉長,理應據實檢據辦理核銷程序,竟不思以身作則,不實核銷公款,守法觀念淡薄,除觸犯刑法外,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監察院認為有懲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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