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一銀盜領案發生在去年7月10日晚上,犯嫌以惡意程式入侵提款機,並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在未插卡或未操作提款機的情況下,直接讓提款機吐鈔後,大量提領,總計有41台一銀ATM遭盜領,共領出新台幣8,327萬7,600元。
這起案件在一審時,法官認定安德魯等3人屬於接續犯,於是以刑度最重的破壞電磁紀錄罪,各判處5年刑期;到了二審,法官依3人犯罪情節的輕重,改判安德魯4年10月、米海爾4年8月、潘可夫4年6月。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判決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從一重論處3人共同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刑,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安德魯等人多次犯罪應予分論併罰;安德魯、米海爾上訴意旨主張他們的行為僅成立搬運贓物罪,並提出本案未經一銀合法告訴,且量刑過重。
最高法院認定,其等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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