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公民電廠,電業法修法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類型,學校、社區、法人都能申請再生能源發電組織,民進黨立委陳曼麗8日舉行「公民電廠」公聽會,探討公民如何跨出公民電廠的第一步。
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組長吳志偉在會中表示,公民參與發電的模式以太陽光電能源服務業(PV-ESCO) 模式最為常見,結合電能躉購費率機制及金融融資,也最能達到業者、公民、台灣電力公司的三方獲利,共享發電收益;另外也有公民自行出資來群聚設置,公民參與程度更深。不過,「共識」是推動公民電廠的首要條件。他說:『(原音)整個運作的部分都有共識以後,大概就可以慢慢形成比較完整、周延的方向,進到我後續要做什麼事,包括我到底太陽光電要怎麼做、我的主體是誰。』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科長葉昭宏則說,交由依「合作社法」所成立之法人團體 ,也就是「合作社」也是一種公民參與電廠的選擇,因合作社是為共同經營、謀求社員經濟與生活改善,合作獲利非分配給股東,與一般公司不同,且社員有平等的地位,1人1票,與出資多寡無關,更適合小型社區成為公民參與電廠的模式。他說:『(原音)合作社具有公益的性質,就主管機關的立場其實非常贊同合作社推動能源的提供,它也是國際的趨勢。』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陳柏誠則表示,為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政府會給予相關租稅的配套措施,目前已擬具「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研擬讓太陽能光電模組所使用的玻璃部分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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