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日)審查國安法修正草案。大陸委員會強調,國安法第2條未將中共在台組織參與者納入,導致實務處理漏洞,不該僅懲罰組織發展者,也要懲罰組織參與者。
陸委會今天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梁文傑表示,國家安全法(國安法)內容涉及好幾個不同部會單位。陸委會主張國安法第2條應該修正,目前該條文規定,懲處為中共、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不過參加組織者卻沒事。
梁文傑舉例,前陸軍上校向德恩被中共吸收,簽署投降承諾書,還有收賄中共資金行為;不過由於他是組織參與者,不是組織發起者,所以法院是用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這個狀況讓人感到荒謬,因為加入組織是很明確的事情。
梁文傑強調,在修正國安法等討論上,主張必須修正國安法第2條,不僅是懲處發起、發展組織者,應該也要懲處加入組織的人,「我們認為說,這個部分是一定要加強的」。
另外,陸委會也重申,持有中國大陸定居證等同於持有中國大陸戶籍或護照等,也等於取得中國大陸身分,兩岸條例解釋權在陸委會,不會受到中國大陸不同解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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