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體報導,不少來台定居多年的中國配偶,陸續接獲內政部移民署寄發的通知書,被要求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否則將被撤銷在台戶籍與定居資格。為避免民眾感到困惑不解,內政部移民署今天(8日)發新聞稿表示,這一切都依照《兩岸條例》等法律規範所做出的合理、合法作為,如果申請證明文件有實質困難,可向移民署反映,移民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移民署表示,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明文要求在台灣的民眾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這也是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移民署表示,移民署在通知中國籍配偶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文件」之後,受通知對象已陸續完成繳附證明文件,部分個案如果遇到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因此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以向移民署反映難處,移民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
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台灣定居的中國籍配偶超過14萬名,經清查發現,多數都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的少數人可能是因爲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辦理。
移民署表示,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移民署陸續通知具中國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人,在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這一切都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的依法行政作為。
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中國籍人士,如果在申請證明文件上遇實質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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