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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柯文哲發辭黨主席聲明 北院:不影響偵查

  • 時間:2024-12-20 11:1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准柯文哲發辭黨主席聲明  北院:不影響偵查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中)。資料照。(圖:中央社)

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等案遭羈押禁見。柯文哲日前聲請解除禁止通信,將自己擬具的民眾黨主席辭職聲明交給黨秘書長周榆修。台北地院認為不影響檢方偵查作為,今天(20日)裁准。

柯文哲因涉及京華城案、政治獻金等案,台北地檢署於今年9月間以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北檢10月底聲請延押2個月,台北地方法院裁准。本案預計將於下週偵查終結。

北院指出,柯文哲所擬具的民眾黨黨主席辭職聲明,經審酌其內容,並未與其所涉犯貪污治罪制條例犯罪嫌疑相關,純屬該黨一般黨務運作事宜,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不妨礙羈押聲請人並禁止其接見通信的目的,且不影響偵查不公開。

北院表示,依據台灣民眾黨網頁下載之「台灣民眾黨黨章」第3章第2節第16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的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的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所以柯文哲聲請准許解除其辭台灣民眾黨黨主席聲明的禁止通信,而將之交付秘書長周榆修,此種解除通信確可發生辭職的效力,屬於合法且有效的行為。

北院認為,准許柯文哲辭黨主席聲明交付台灣民眾黨秘書長,聲明交付台灣民眾黨時,即生辭黨主席職之法律效力,且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偵查作為,又無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柯文哲的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被告,法院對其通信的禁止,效力及於書信以外的文件,若發送書信以外的文件時,看守所也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檢察官或法院同意後,才得發送。

北院人士指出,強制處分的種類很多,包括羈押、接見、通信等等,禁止的範圍跟解除的範圍,法官都是依據檢察官或被告的聲請為之。本件僅有柯文哲聲請解除禁止通信,且限於特定通信內容,所以北院裁准的部分,也以此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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