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欄在「金融秩序穩定的前提是企業要負擔社會責任」一文中,已討論過金管會所重視的,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樣態。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應是製造訊息不對稱,以及以徵求委託書之名行收購委託書之實的亂象。雖然徵求委託書的作法已是台灣普遍常見的現象,但是,當我們看到對台灣金融業的合併也可以徵求委託書的方式來進行,讓人不禁懷疑,允許金融業者以徵求委託書的方式來擴大市場佔有率的廉價收購方式,是否會讓這些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進一步升高。
以徵求之名行收購之實等同買票 金管會應嚴禁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雖明確表示,「不要把徵求變收購。」但這些平常受到高度監理的金融業者對於徵求委託書的作法,並非如金管會所預期的,做好法令遵循的工作。若業者對於基本的法令遵循都無法做到,則我們可以預見,以徵求委託書這種低成本的方式進行合併,少數持股的股東掌握公司經營的權利義務關係將更不對等,金管會的監理成本將進一步提高。若金管會要降低監理的成本,則應該從嚴懲與禁止這類變相收購委託書的方式做起,才可以保護股東權益。
近年來,台灣已有許多上市公司皆是因為公司經營者的持股不足,而發生市場派與公司派經營權之爭的案例。若主管機關對於徵求委託書的方式不加以管理或禁止,則對公司的治理會有不小的傷害。如果公司經營者願意好好經營一家公司,應該增加持股,而非藉由徵求委託書就可以獲得選票。因此,民主治理不允許買票,公司治理也應該禁止徵求委託書的行為。為何某些上市公司每年都會有經營權之爭,除了公司的經營發生問題外,允許以紀念品徵求委託書的方式是主因。委託書徵求者可以以小博大的賭博方式來爭奪經營權,但金管會不應對這類買票行為視而不見。
應避免合併公司價值被低估 以維護股東權益
再者,「價格」仍是市場交易的重要觀測訊號,如果合併公司的出價夠高,則公司股東支持合併的人數應該也會愈多。因此,若合併公司的出價夠高,則多數股東應會把委託書給徵求機構。但是,若合併公司與被合併公司均需要花較多的資源來徵求委託書,則表示其價格並未讓股東滿意。若此,則合併公司的出價是否合理,需要檢視。
此外,如果公司合併的對象為我國或國際市場具有高度競爭力的公司,則股東對於合併案的支持度也會愈高。例如,近期美國高通(Qualcomm)要去併購英特爾(Intel)時,英特爾的股票市場價格就往上漲,這是因為高通在該產業領域上具有足夠的競爭力所致。反之,若提出合併者的市場競爭力較英特爾低,則英特爾的股價應會往下掉。換言之,公司收購委託書的數目以及市場的交易價格高低,都是觀察合併案的價格是否具合理性的指標。許多上市櫃公司在進行併購時,都會做到符合法律程序的客觀要件,但是,金管會應注意的是,小股東的權益有無受損,即被合併公司的價值有無被低估。
最後,對於受到高度管制的金融產業而言,若廠商可以徵求委託書的方式來表決股東大會的議案,恐讓金管會累積的政策信用受到質疑。當被徵求的委託書愈多時,股東會重要議案通過的正當性將愈不足夠。金管會監理的目的。應是改善台灣的投資環境,而非營造「投機的溫床」。以紀念品或禮券來徵求委託書應屬投機行為,對台灣的投資環境帶來不利的影響,不應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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