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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刑法 凌虐未滿7歲幼童加重其刑至2分之1

  • 時間:2024-07-16 17:5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刑法 凌虐未滿7歲幼童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圖擷自國會頻道)

有鑑於近年發生多起情節嚴重的虐童案,民意沸騰,要求對虐童者處以重刑。立法院會今天(1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責,針對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先前1歲多男童剴剴遭劉姓保母姊妹凌虐致死案引發社會譁然,要求加重虐童刑責的聲浪再起。而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朝野立委認為,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為人惡性,且經統計近3年各地檢署起訴案件被害人年齡分布情形發現,超過半數被害人均未滿7歲,因此紛紛提案修法加重刑責,盼遏止類似悲劇發生。

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在現行「刑法第286條條文」中增訂第5項條文,「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至於其他條文則未修正。

民進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鍾佳濱在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對兒少的保護是各黨派的目標,刑法是最後的手段,在預防、阻卻、嚇阻上都要嚴密把關,也必須要求行政機關要時時高度警覺。然而當事件發生後,必須要有嚴懲機制,社界對於目前「刑法第286條」適用上無法像傷害罪、兒少法相關加重其刑方式處理,因此這次透過修法,加強對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的兒少保護機制。鍾佳濱說:『(原音)結合成在目前286條加列5項,對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加其刑至2分之1,希望未來提供適當的法條工具,讓未來法官法院在量刑上能即時加以嚴懲,最後達到嚇阻的效果。』

參與審查的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也說,此次修法強化對未滿7歲的人施虐的處罰,希望能讓沒辦法保護自己的幼兒,透過刑法的預防,加深對他們的保障,更希望台灣未來兒虐事件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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