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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論暫時處分 立院機關代表:聲請法律要件不符

  • 時間:2024-07-10 17:1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憲法法庭論暫時處分 立院機關代表:聲請法律要件不符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下午進行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今天(10日)下午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聲請進行準備程序。立法院機關代表陳述時表示,國會職權修法並未創設新權力,認為行政院等機關並未敘明哪個職權受到侵害,聲請不符法定要件。立院機關代表也主張,少數黨因表決失敗就聲請釋憲,要求司法院站在太上立法院地位預為審查,屬於違憲聲請。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有關國會職權修法的釋憲案,憲法法庭10日下午進行準備程序,立法院機關代表就暫時處分將破壞權力分立;總統等機關尚未行使職權,因此聲請不符法律要件;政院在覆議失敗後應接受立院決議,而不應聲請釋憲等主張進行陳述。

國民黨團代表、立委吳宗憲表示,國會職權修法並未創設新權力,過往行政機關拖延、篩選,甚至遮蔽資料,僅有文件調閱權無法取得最真實、完整資訊,顯示代議機關權力不彰。吳宗憲並表示,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7條,總統尚未行使職權,因此不符聲請釋憲或暫時處分的法律要件。吳宗憲說:『(原音)機關聲請憲法訴訟,必須就行使職權跟所適用法規範內仍牴觸憲法才能聲請,我們主張總統聲請不合法,因為總統至今未受邀國情報告,所以不生行使職權還有適用法律客觀情勢。以及依據47條的修法理由,考量大法官行使者是司法權,不宜就未成形的國家意志,或明顯涉及政治立場抉擇問題做抽象法律意見,浪費寶貴司法資源。』

民眾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表示,總統並未敘明哪個職權因新法受到侵害,而少數黨因表決失敗就要求司法院站在太上立法院地位預為審查,屬於違憲聲請。林石猛表示,如其他機關認為有職權受到侵害,也應依循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先展開協商。林石猛也表示,行政院覆議失敗後,接受立院決議是憲法義務,不應再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

民眾黨團代表、立委黃國昌一開始先質疑,憲法法庭並未送達聲請書,要他自己上網查,且他8日一早聲請閱卷,9日下午才通知可以閱卷;當事人事先通知權、聽審權未被重視,他感到遺憾。

針對監察院主張國會職權修法侵犯監院的調查權、聽證權,黃國昌表示,監院職權對人,而立院針對議案;且依照新法規定,證人在立法院可拒絕證言、可帶律師,而監院調查時,當事人不能帶律師。

國民黨團代表、立委翁曉玲也指出,國會職權修法並不會發生憲法保障權利受侵害,或公益難以回復的重大情況,也不會造成人民損害。翁曉玲表示,立法院16日休會、新會期9月開議,這段期間並沒有質詢,本案並沒有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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