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前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今天(6日)遭桃園地方檢察署向法院聲押禁見,桃園地方法院最後裁定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已當庭提出抗告。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5日傳喚鄭文燦到案,經訊問後,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桃園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最後裁定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因此准以新台幣5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桃園地檢署認為此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並將立即提出抗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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