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立法,明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最重新台幣150萬元罰鍰,並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同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經過朝野協商,「最低工資法」保留4項關鍵條文,分別是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審議參採指標、研究小組相關事宜,以及是否納入違法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等。立法院會今天表決前述4項條文,最後都通過民進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
審議委員會組成21人,由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包括:經濟部代表1人、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1人、勞方代表7人、資方代表7人、學者專家4人。
三讀法案明定,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並得參採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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