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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臭氧污染 環境部強化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 時間:2023-12-07 17:2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改善臭氧污染 環境部強化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環境部7日表示,已於日前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加強管制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石化業。(圖:Pixabay)

有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前驅物,為持續改善我國臭氧8小時濃度值,環境部今天(7日)表示,已於日前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加強管制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石化業,包括強化廢氣燃燒塔排放減量、加嚴管制製程歲修排放、加嚴儲槽管制規定等,以改善空氣品質。

環境部指出,此次修法加嚴廢氣燃燒塔提報改善計畫書的管制門檻,新增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煉製業5公噸/年或其他石化製程2.5公噸/年)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煉製每百萬桶原油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排放量0.25公噸/年)等2項,若業者排放超量,即須提出改善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後續廢氣減量工作。

環境部也強化浮頂儲槽管制規定,頂槽浮頂上方總碳氫化合物濃度值由34,000ppm加嚴至10,000ppm,以減少逸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修法也加嚴存放丁二烯、丙烯腈、苯或乙苯的儲槽規定,要求應全面回收排氣,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才能排放。另外,新法加嚴運輸丙烯腈、苯、乙苯的槽車管制,規定採用乾式接頭,以減少物料裝卸過程排放污染;並加嚴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規定,由10,000ppm降至1,000ppm,檢測值超過5,000ppm可直接處分,以促使業者重視設備元件測漏檢查及即時維修。

另一方面,修法加嚴歲修期間及設備維修作業的污染防制規定,新增密閉設施開啟時,設施內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降至2,000ppm才能開蓋維修的規定,避免設備內殘存高濃度空氣污染物未處理就直接排出。此外,也新增空品預報達中級或嚴重惡化等級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開蓋或儲槽清槽作業的開蓋作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逸散。

環境部表示,此次修法給予既存製程適當的緩衝改善期限,以達成產業發展平衡共利目標,部分新規定最快於2025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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