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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查獲今年首件美豬標示不實 最高可罰400萬

  • 時間:2023-10-03 20:0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食藥署查獲今年首件美豬標示不實 最高可罰400萬
2023年查獲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違規情形。(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持續與地方衛生局合作加強查核美國豬肉產地標示,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今天(3日)晚間表示,日前查獲今年首例標示不實案件,業者進口美豬製成重組肉,但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食藥署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移送檢調偵辦,並可裁處新台幣4萬至400萬元。

林金富表示,今年截至9月底,共完成查核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萬7,216件次,標示不符規定共有9件,其中1件違規態樣為標示不實,食藥署於9月27日會同桃園市衛生局查獲「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或與「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但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桃園市衛生局已命業者下架回收今年8月20日前製造的火鍋肉片,並責令業者於10月2日前改正違規食品原產地標示,改正後始得販售,並依食安法第15條及第49條第1項規定移請檢調偵辦;另外,該業者紙本交貨資料與電子申報交貨不符,後續由衛生局依法處辦。

林金富指出,其餘8件標示不符規定,皆為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為「台灣」但未標示,依食安法第25條規定,可裁處3萬至300萬元;其中7件已完成處辦,最高裁處3萬9千元,7案共裁處21萬9千元,尚有1件由地方衛生局持續處辦中。

食藥署強調,自2021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台幣4萬至400萬元,主管機關將持續嚴查,呼籲食品業者應保存食品來源及流向憑證,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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