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若被認定涉及職場性騷擾,將處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若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被申訴人於調查期間,雇主可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由於本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18日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明(113)年3月8日施行。
自112年8月18日生效的規定包括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適用範圍、利用權勢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及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
自明(113)年3月8日生效規定包括性騷擾管轄範圍、雇主知悉性騷擾後應有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被申訴人及機關首長涉案調查處理及停職機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不服處分的救濟程序,及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的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等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條文範圍較大,且還有授權法規須訂定,為使雇主及受僱者瞭解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未來除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外,也將辦理機關人員、專業團體調查人力教育訓練,並持續透過研習會、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加強事業單位及大眾對法令認知。
勞動部鄭重呼籲所有雇主,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必須重視且確實做到立即有效的改善措施,並且以預防的角度,積極建立免受性騷擾的友善職場環境,讓每一個受僱者都能有安心、安全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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