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於16日舉行第1屆第6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全體董監事通過178件權利回復申請案,單件最高核發賠償金額為新台幣900萬元,總計賠償金額約為新台幣4億5312萬元。
本次通過案件以被害者家屬提出申請案件占多數。包括有受難者因參與1980年舉行的第2次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於競選中發表演講內容,提到如長期戒嚴、萬年國會等批評當時政府,本來是正當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卻被當時法院認為是煽惑他人犯內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也有於威權統治時期,只因曾經聽聞共產主義的宣傳,即被認為參與叛亂,並遭到當時情治單位刑求,羅織參與「人民自衛隊」等情節而被判刑。
上述案件均在審查中決議發給賠償金,權利回復基金會表示,冀望讓高齡的被害者與家屬們能夠及時得到對國家不法行為的平復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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