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網路平台成為投資詐騙犯罪溫床,行政院今天(13日)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規範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並加強網路平台業者事前審查跟事後下架機制,明訂平台業者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近來網路投資詐騙猖獗,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13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據統計,詐騙類型件數最大宗是網路購物詐欺,其次是投資詐欺,但投資詐欺造成的財產損失金額,卻佔整體詐騙總金額的近一半,高達38.4億元。
為了阻擋民眾接觸到相關網路投資詐騙廣告,金管會提出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13日送行政院會通過。
修法草案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包含使人誤信其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提供有價證券建議及客戶招攬、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引用推薦函等使人誤信可獲利、冒用名人或公司來推薦等紅線。
修法草案也要求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刊登廣告時要把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等相關資訊,在廣告中載明,同時,加強網路平台業者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而網路平台業者也需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原音)而是業者要去承擔責任,萬一有人因為廣告而受害,業者可能會承受訴訟上的責任跟風險,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如同公平交易法也有類似法治,對於有不實廣告之虞的情形底下,廣告主也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本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修正,可促使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待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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