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30日) 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遇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行為等情狀,不即時制止將危及生命等情形,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也認定用砲權責為海巡署長。
海巡署報告指出,草案重點為使海巡人員更能有效運用器械、設立調查機制、明確用砲認定權責為海巡署署長,及保障民眾權益。
草案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特定情形,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得使用現場物品作為輔助工具;若遇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行為等情狀,不即時制止將危及生命等情形,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
草案也定明得使用砲的重大犯罪態樣有二,一為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二則是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草案將認定用砲權責修正為海巡署署長,但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除此之外,草案也規範海委會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使用器械爭議事件;若海巡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侵害民眾權益,民眾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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