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土地法」,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公告3個月後,就可列冊管理。若15年後還沒有被繼承人辦理繼承土地或建物,地政機關可將列冊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
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立法院會今天修正通過「土地法」,增定地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繼承人」聲請繼承登記,以及已列冊管理期間逾15年者之程序。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必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另外,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此次修法也明定,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前,應再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延長標售前的公告期限,由現行的30天,延長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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