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良善治理,立法院會今天(29日)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以解決萬年監董事的弊端問題。
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的使用報酬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眾信賴其管理的義務,其業務執行具有濃厚的公益色彩。
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以解決萬年監董事的弊端問題。院會主席、立法院長游錫堃說:『(原音)決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增定第4條之1、第6條之1、第15條之1、第19條之1、第47條之1及第48條之1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不得逾4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人數的3分之2;董事長連任者,其任期合計不得逾8年。董事、監察人出缺時,其補選或遞補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董事長者,其任期應計入但書所定年限。
同時,為了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內部治理,三讀的條文也明定,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控制度,並應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以合理、審慎及適當的方式執行集管業務,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而業務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於會員大會承認後,集管團體應將使用報酬收取及分配概況,公告於其網站供公眾查閱。
另外,為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這次修法也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眾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使利用人表達意見,且可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是否許可設立的參考,以淘汰管理不善的集管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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