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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審理法庭化 違憲判決不再含淚駁回

  • 時間:2022-02-04 10:3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釋憲審理法庭化 違憲判決不再含淚駁回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大法官釋字」走入歷史,由憲法法庭接棒,未來的釋憲服務將更加完善。(歐陽夢萍 攝)

憲法訴訟新制已在今年1月4日上路,過去台灣民眾熟悉的「大法官解釋」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憲法法庭裁判。尤其是憲法法院不再僅能針對法律及命令進行違憲審查,也可檢驗法院對個案裁判的合憲性,大法官不再有「含淚駁回」的兩難,亦提升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

大法官釋字走入歷史 憲法法庭接棒

立法院在2018年12月18日立法通過「憲法訴訟法」,歷經3年的準備,終於在今年1月4日上路,並在17日上午首度開庭,針對原漢通婚子女姓氏身分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

回顧過往,大法官行使職權歷經3個階段,由立憲初期的「解答疑義」逐漸走向「解決爭議」、由「維護憲政體制」朝向「保障人民的權利」,而1993年「憲法法庭」的設立,確立我國釋憲制度走向司法化、法庭化,憲法訴訟法的實施,更是往前邁進一步,希望能更加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旨。

在大法官會議走入歷史後,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理,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並降低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司法院長許宗力:『(原音)過去的法律表決的門檻非常高,案件審結不易,表決門檻是三分之二,就是要10票,所以不少案件最後表決的結果8比7或9比6,這個影響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效率。未來就是改為現有總額過半數的同意,所以過去10票,以後就是8票。』

引進裁判憲法審理制度 補人權保障漏洞

而新制最受到關注的,就是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過去大法官只能就抽象的法律、命令進行違憲審查,如今將可針對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進行憲法審查。如果認為法院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也就是法律本身沒有違憲的疑慮,但法院在解釋適用法律有違憲的疑慮時,可請求大法官檢驗個案裁判的合憲性,這個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將提升對人民的基本權的保障。許宗力:『(原音)主張裁判違憲過去大法官曾經怎麼做?大部分的情形就是含淚駁回,可能大法官認為這個雖然是法律裁判違憲,但是因為這個不是我們的權責,就把它駁回。很多情況我們認為這個法律其實並沒有違憲,你只要根據這樣的脈絡去做解釋,這個法律就是合憲的。』

其實過去大法官就曾在欠缺法律明文依據下進行裁判憲法審查,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1989年242號解釋的鄧元貞重婚案。

當時鄧元貞曾在中國大陸結婚,但之後隨國民政府來台,與元配斷絕聯繫,並在台灣另行娶妻,但在兩岸開放後,元配在台灣提起重婚之訴,法院依據民法判鄧元貞敗訴,後婚須撤銷。當時大法官作成第242號解釋,認為法律並未違憲,但在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夫妻隔離、相聚無期情況下所發生的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不同,因此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的規定。許宗力:『(原音)當時的立法者不可能預想幾十年後整個中國會發生內戰,然後兩岸會隔離,立法者沒有想到鄧元貞這種特殊情形,所以是法律沒有違憲,可是你裁判如果還是用這個法律來規範鄧元貞,這的確就有問題,我會把這種情形認為這就是一個因為事實的變遷,導致法律有漏洞、法律沒有規範、沒有彌補這個漏洞,所以這個時候,法院就必須根據憲法的保障人權的意旨來做一個漏洞的補充。』

建立法庭之友、主筆大法官制度

另外,「憲法訴訟法」也明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採強制代理、憲法法庭書狀規格化、主動公開受理案件的聲請書及答辯書,並建立閱卷制度。同時引進法庭之友制度,希望促進案件的多元思辨。

為提高憲法法庭裁判作成結果的公開透明性,「憲法訴訟法」也採行主筆大法官制,由主筆大法官顯名,並公開大法官同意與不同意主文的立場,以促進憲法法庭裁判理由論述邏輯的一貫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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