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天(23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黃梓豪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4年巴黎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經審議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中選會表示,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公投法規定,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包括提案非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以及違反公投法所定辦法之規定,或是提案內容不能了解其真意。
公投法規定,中選會依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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