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Rti)歷史網頁
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3離島公告入境旅客接受快篩 衛福部依法撤銷

  • 時間:2021-06-02 08:20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3離島公告入境旅客接受快篩 衛福部依法撤銷
澎湖縣政府1日起在馬公機場展開快篩,入境旅客都自願性的接受快篩,阻斷疫情擴散。(澎湖縣政府提供) (圖:中央社)

連江縣政府5月31日、澎湖縣、金門縣政府6月1日自行公告入境旅客接受COVID-19抗原快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日深夜表示,此公告已由衛生福利部依法撤銷。

指揮中心1日深夜11時25分突然發布新聞稿提及,上述3離島公告,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第一項及第37條第三項等相關法律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已由衛生福利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予以撤銷其公告。

指揮中心強調,國內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對國內跨縣市移動採取人員進出管制作為,或要求民眾強制篩檢等,均屬全國一致性重要政策,陳時中再三強調中央與地方應「標準一致、說法一致、腳步一致」防疫原則。

指揮中心已建立全國疫情會議機制,統合協調,避免各自為政,影響整體防疫,為統一事權並維護法制,所以不得不撤銷上開違法公告。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政府如仍有地方防疫特殊需求,請正式提出計畫報請指揮官指示辦理,以符合權責並完備法律程序。

指揮中心說明,為達防疫工作事權統一,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同法第37條第三項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

指揮中心指出,指揮中心於5月17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務請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程序公布防疫措施,若有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一項規定採行相關防疫措施,地方政府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三項規定,應依指揮官指示。

指揮中心表示,檢疫政策決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是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地方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決策,始得據以執行,而指揮官陳時中近日也公開宣示,「中央決策、地方執行」,這是權限分際的原則問題。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