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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太空發展法 把國力打上太空

  • 時間:2021-05-31 16:2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太空發展法 把國力打上太空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太空法規「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應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業務。 (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太空法規「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應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業務。同時,有鑑於發射載具可能涉及公共安全,三讀條文也明定,發射載具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未經許可發射大空載具,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是全世界第32個有衛星的國家,近年來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台灣也有初步太空產業鏈,但太空事務為全新領域,涉及的管理面向複雜,亟需完善法制基礎。為此,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太空法規「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應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業務。

三讀條文明定,為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科技部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獎勵措施,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等事項。

但有鑒於發射載具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管制與罰則,發射載具於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依規定辦理登錄,於預定發射日6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實施,申請時應提出符合發射計畫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障等文件;未經許可在境內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太空發展法」是把國力打上太空的前瞻立法,對內讓公司部門推動太空活動有更明確的法律依循,對外也向國際宣示,台灣投入發展太空事務的決心,建構太空產業國家隊。吳思瑤:『(原音)透過太空物連網的運用,太空發展已經更廣泛介入民生、商業等領域,太空產業成為商機無限的新藍海,所以台灣不只要卡位,更要爭取關鍵的主導地位,今天開始,透過立法強化政策能量,善用台灣半導體資通訊、精密機械的強大優勢,打造台灣成為全球太空產業供應鏈的領導角色,也更能深化民主同盟國家中的關鍵影響力。』

「太空發展法」也明定,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資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但若有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等情形,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補償;如果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履行但未履行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太空載具若未依法辦理登錄,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院會通過的條文也指出,發射太空載具因故意或過失發生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50億元,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並明定太空事故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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