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未來只要是非都市土地被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在被徵收前移轉皆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原先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若移轉卻仍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遭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79號解釋,認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法。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土地稅法」,未來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如果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就可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在修法三讀後發言指出,這次修法結果可讓土地正義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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