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身心失能者權益,並提升主管機關查核未立案長照機構的效率,立法院會今天(18日)三讀修正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明定衛福部應派員檢查未經許可設立的長照機構,機構不得規避,衛福部應安置其服務對象,而未經許可的機構若造成服務對象死亡,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
去年9月台北市內湖一間未立案的私人養護所失火,造成3人死亡,引發外界關注。
為確保身心失能者權益,並提升主管機關查核未立案長照機構的效率,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案」,對於未經許可設立卻提供長照服務者,衛福部應派員進入場所檢查,受檢者不得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衛福部應將長照服務對象轉介安置。
修法也增定相關罰則,明定未經許可而設立且提供服務的長照機構,或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未配合辦理轉介或安置者,處負責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且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同時,針對未經許可設立且造成服務對象死亡者,修法也明定可處負責人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說:『(原音)主管機關可以進入未立院機構進行檢查,配合這部分在新增第47條之1,如果未立院機構違反規定,致服務對象死亡,提高罰則到100萬。』
而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未經許可而設立的長照機構,若對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處負責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考量長照給付額度與公平性,修法也增定照管中心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和長照服務給付額度;而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依給付額度自行負擔一定金額,且為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長照特約單位應依規定收取金額,不得減免。
另一方面,現行長照法規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應設立長照機構法人,但排除公立長照機構,不過,為了避免部分設有長照科系學校疊床架屋,三讀通過條文增定,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以提供學校做為教學、實習、研究用途為限者,同樣不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規定。
用Podcast訂閱本節目
Rti 中央廣播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