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大陸事務部今天(3日)在國民黨中常會提出「中國國民黨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草案,規範黨公職人員兩岸交流前應向大陸事務部報備;兩岸交流應遵守憲法、法規,及黨章等紀律規定,堅持對等、尊嚴。中常委們雖同意因制定兩岸交流準則,不過對草案文字有意見,因此退回大陸事務部再行處理。
根據草案內容,主管單位為大陸事務部,黨公職包括中央委員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黨務人員、中央常務委員,及本黨中央級民意代表和政務官。黨公職人員參與中國大陸、香港和港澳地區黨政軍機關(構)或其事業單位舉辦之活動或與上述機關(構)人員互動之行為之前,須向大陸事務部報備。
草案規定,黨公職人員進行兩岸交流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法規、本黨黨章及相關紀律規定,堅持對等、尊嚴,且不得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等行為。
黨公職人員名下企業不得接受中國大陸公有企業或黨務、軍事、行政機關持有相當股份或有相當資金挹注;且黨員登記參選黨職、被提名公職或任本黨黨職前,應切結無前述事項。草案也提到,黨公職人員協助台灣人民或台資企業解決法律或商業糾紛,不得有不當利益之回饋。
不過,中常委們對於「持有相當股份」,和「協助台灣人民或台資企業『解決』法律或商業糾紛」的遣詞用字有疑慮,希望大陸事務部能具體、嚴謹規範何謂「相當股份」,以及是否要使用「解決」一詞。因此,中常會決議將兩岸交流行為準則草案退回大陸事務部再行討論。
另外,考紀會今天在中常會提出「中國國民黨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規範考紀會業務內容、考紀委員遴選派任、任期等。與會的中常委認為草案中的文字敘述不夠嚴謹,例如遇黨主席補選時,考紀委員任期是否與黨主席同進退等,相關規範不明;中常會決議將設置草案退回考紀會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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