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加工出口區」正式改名為「科技產業園區」,並增訂退場機制,增進園區發展。
加工出口區歷經逾半世紀之發展,區內產業已轉型升級,外界普遍認為園區法定名稱已不符合實際。為有利招商及人才引進,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將「加工出口區」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全案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明定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主管機關得依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而本條例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修法也將現行條文中的「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同時,這次修法除了將老名字「加工區」更名外,還建立一套退場機制,明定未依計畫完成或經營,且無益改善或變更經營者,訂定退場機制,得廢止其投資案並勒令其限期遷出園區,以增進園區發展。
此外,為了使園區內的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於不當使用或勒令遷出園區時能有效處理,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參酌「產業創新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定漸進式之多元行政管制措施,得由管理處或分處進行強制拍賣;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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