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大同市場派2名股東,7月各自以公司法173條第四項為由,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商業司今天(12日)指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無法平等維護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公司派依法召開股東會,因此認定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的申請案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予以核准,並限期11月30日前要完成召開、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若逾期,這項處分將會失效。
至於市場派另一陣營的申請案,商業司認為因較晚申請,另一陣營可參加第一案申請方召開的股臨會,已可保障權益,因此予以駁回。
針對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大同市場派2名股東,7月各自以公司法173條第四項為由,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商業司今天(12日)指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無法平等維護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公司派依法召開股東會,因此認定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的申請案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予以核准,並限期11月30日前要完成召開、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若逾期,這項處分將會失效。
至於市場派另一陣營的申請案,商業司認為因較晚申請,另一陣營可參加第一案申請方召開的股臨會,已可保障權益,因此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