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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藍營指控動用警察權 林志嘉:藍營混淆警察權定義

  • 時間:2020-07-15 11:4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反駁藍營指控動用警察權 林志嘉:藍營混淆警察權定義
反駁藍營指控,林志嘉表示,藍營混淆警察權定義。(檔案照片/劉玉秋攝)

立法院原訂昨日進行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的人事同意權審查,但因朝野嚴重肢體衝突而喊卡,院會持續遭到杯葛,陷入空轉。國民黨團今天(15日)質疑立法院動用警察權保護陳菊進入立院,阻擋立委抗議,破壞國會獨立自主。對此,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表示並無此事,反質疑國民黨團的指控混淆警察權的定義。

林志嘉指出,立法院警察權是指議場等會議空間內;但昨日上午於議場後門外所發生的衝突,甚至發生委員助理涉入委員間攻防,警衛隊是本於職責應維護場外安全並維持安全通道,與「警察權動用」毫不相干,國民黨團混淆定義,對警察同仁不公平。

林志嘉說,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及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五條:「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故動用警察權係指為維護議事秩序於議事廳或委員會內部之主席權限。

林志嘉並提出過去立法院院長曾動用警察權將委員架離議場的紀錄,分別為1988年12月6日、1989年7月4日劉闊才院長及1990年5月29日、1990年11月6日、1990年12月18日、1991年4月12日梁肅戎院長共六次,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後即未動用。

林志嘉強調,議場外之陳抗事件均基於院區安全維護需要,依據「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三條規定;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因此,這是維護委員職權行使及立法院區內人員人身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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