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17條有關監察院可以「質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規定具違憲爭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4日)下午初審通過刪除該條文,未來監察權不得干預司法,但還須經立法院院會審查通過。
現行監察法第17條規定,「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三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經質問後並經調查確有故意拖延之事實者,監察院對懲戒機關主辦人員得逕依本法第6條或第19條之規定辦理」,由於根據這項條文,監察院可質問司法院下設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遭質疑侵犯司法獨立審判而牴觸憲法。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4日下午審查民進黨團所提出刪除監察法第17條的修正草案,根據民進黨團的提案說明指出,依據憲法第77條規定,掌理公務員懲戒事件的公懲會是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公懲會行使職權應受其他憲法機關的尊重,且懲戒機關已法庭化,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檢察官可以把法官叫來質詢,還可以彈劾法官」,這違反憲法第77條的規定,是非常荒謬的違憲架構。他說:『(原音)今天我們為什麼要把這個法17條修掉,在這個會期快要結束以前,這個歷史的糾葛,因為本案乃是20多年前一直存在的問題,經常為了這個法去釋憲,大法官都一直不釋,擺了很久。』
列席的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表達反對意見,並表示這是全體監委的共識,但仍尊重委員會的決議;審查法案時,在沒有立委表達異議的情況下,初審通過刪除該條文,送交院會處理,不須經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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