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並符合現實需求,立法院會今天(28日)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明定相當於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包括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將有助於確保稅捐之稽徵,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運用。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的提案要旨指出,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之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運,以符合現實需求。雖然抵押權之設定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但仍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為必要。為此,他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設定抵押權,應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之不動產為限,但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相當於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包括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而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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