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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 政院公告無效

  • 時間:2020-03-13 18:1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台中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 政院公告無效
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台中市政府先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對台電開罰。(資料圖片/市府提供)

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台中市政府先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對台電開罰。行政院今天(13日)發函台中市政府,指該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因此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

行政院指出,空污法於2018年8月1日修正公布後,環保署去年7月29日函請地方政府盤點所定管制規範有無違反空污法授權的情形,但台中市政府未配合檢討修正。行政院於今年2月26日,再次函請台中市政府對於違反中央法規表示意見後,確認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牴觸空污法及其子法。為維護法制,行政院於今年3月13日正式函告該等條文無效。

行政院表示,台中市的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4條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此為禁止並剝奪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與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的權利,並牴觸修正前及修正後空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台中市政府自行訂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審查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屬於自行創設空污法並未有的審查標準及展延許可條件。此規定牴觸修正後空污法第30條第4項規定。

另外,依空污法授權訂定的「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外,尚有4種方式可選擇。但是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自2018年12月31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此規定牴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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