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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更一審 仍判王姓兇嫌無期徒刑

  • 時間:2020-01-21 11:2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江昭倫
「小燈泡案」更一審  仍判王姓兇嫌無期徒刑
高院發言人王屏夏法官說明「小燈泡一案」更一審宣判結果,仍判處王姓兇嫌無期徒刑。(江昭倫攝)

震驚台灣社會的王姓男子殺害女童「小燈泡」一案,台灣高等法案今天 (21日)更一審宣判,仍判處兇嫌王景玉無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發生於2016年3月的台北內湖王姓男子殺害3歲幼童「小燈泡」案,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刑,判處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18年底發回高院更一審。更一審21日宣判,原判決撤銷,仍處被告王景玉無期徒刑。

合議庭指出,經審理調查,認定被告王景玉殺害被害女童事證明確,並且考量被告王景玉雖然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犯案前有周密的規劃準備,犯案時又刻意等候最佳時機,挑選幼小女童下手,犯案後還可以向警察詳細敘述犯案的目的、過程、經過,再參考台大、榮總精神鑑定意見,認為被告王景玉在犯案時,他的辨識能力以及控制能力,非但沒有喪失,跟正常人相比也沒有顯著將低,因此並不適用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

針對「小燈泡」的母親、準立委王婉諭在更一審最後辯論終結時指出,王姓凶嫌及其家屬缺乏病識感且對治療態度消極,再犯風險高,請求法院改判極刑(死刑)。合議庭認為,被告王景玉的狀況若經過適當治療,可降低再犯機率,因此沒有判處極刑的必要。高院發言人王屏夏法官:『(原音)但是日後如果能夠經過適當的治療醫治以及心理輔導,仍然可以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也因此可以降低他再犯可能性,本院合議庭引此認為被告王景玉還沒有判處極刑、永遠隔絕於社會的必要,因此判處他無期徒刑,並且褫奪公權終身。』

由於被告王景玉日前遞狀表態不聆判,高院更一審21日並未提訊他。小燈泡爸媽等人同樣未到庭聆判。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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