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31日)在立法院三讀,這次修法新增「偵查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可對原告與被告雙方相關出庭人員核發「偵查保密令」,避免在偵查或審理過程造成營業秘密再度外洩。
法務部在三讀修正後表示,現行營業秘密法並無「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的制度,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無法要求接觸偵查資料的相關人士踐行保密的義務,導致營業秘密所有人憂心其營業秘密可能遭揭露,也影響偵辦的效率及正確性,在營業秘密法修正後,將有利於提升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的效能,同時強化對企業內部機密的維護,提高我國對於營業秘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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