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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國賠案 判北巿警局賠10人逾百萬元

  • 時間:2019-10-30 21:1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緒華
太陽花學運國賠案 判北巿警局賠10人逾百萬元
前立委周倪安(前左2)與民眾2014年參與太陽花學運在行政院前靜坐,認為遭台北巿警局暴力驅離打國賠訴訟求償,一審北院30日判決台北巿警局須賠10組人員共新台幣110萬餘元。(圖:中央社)

前立委周倪安與29名民眾2014年參與太陽花學運在行政院前靜坐,認為遭台北巿警局暴力驅離打國賠訴訟求償。一審北院今天(30日)判周倪安等10組人員獲賠償共新台幣110萬餘元,可上訴。

民眾周榮宗等人不滿當時在行政院前靜坐,卻遭到暴力驅離。一審法院指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負有國家賠償責任,本件應以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損害賠償主體,也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本件訴訟,原告雖主張台北市政府也列為被告,但無必要。

法院指出,行政院院區及週邊為集會遊行法所定的禁制區,在禁制區內的非法集會,警察攜帶警械至現場執行勤務並無不法,但在制止、命令解散,進而強制驅離時,仍應考量比例原則,依現場實際情形,決定警械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

法院指出,為證明原告所受傷勢為警察執勤過當,就算沒有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可以認定,仍可就原告提出證人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是人體致命要害部位來證明,使法官得到心證。

法官因此認定周榮宗、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江政韓、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等10名原告,於事發當時在場且因員警執勤過當而受傷,除身體疼痛、對國家機關的失望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財物損失及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台北巿警局應賠償;其餘原告主張因證據不足,無法獲賠。全案可上訴。

義務律師團今天指出,周榮宗死亡,訴訟由子女承接,一審今天判決台北巿警局須賠10組人員共111萬1570元,其中周倪安獲賠20萬元最高。

周倪安聆判後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員召開記者會,她說,感謝律師團5年多來的幫助,今天一審宣判,雖有人獲賠,有人沒有,但這仍是象徵性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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