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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於自然公物發生損害擬減輕國賠責任

  • 時間:2019-10-22 15:3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修法 於自然公物發生損害擬減輕國賠責任
行政院將修改「國家賠償法」,納入自然公物,如山林、海域,政府如有適當告知危險性,但民眾仍執意「冒險犯難」以致發生損害,可適當減少或免除政府的賠償責任。(示意圖/YouTube畫面)

政府開放山林,同時也希望建立民眾自主負責的觀念。行政院將修改「國家賠償法」,納入自然公物,如山林、海域,政府如有適當告知危險性,但民眾仍執意「冒險犯難」;在這樣的情況下,若發生損害情況,可適當減少或免除政府的賠償責任。此項修法已經政務委員審查完成,最快24日的行政院會可望通過。

過去經常發生民眾颱風天登山或到海邊觀浪,生命財產受損後要求國家賠償的情況,國家賠償的標準和政府責任引發論戰。加上政府開放山林的政策主軸下,建立民眾自主管理、自我負責的觀念更加重要。

現行國賠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然而此規定並未排除「自然公物」,如山域、海域等公有領域,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親近山林有危險性,這次修法重點在於民眾前往山域或海域,如果是自然公物、非人工設施,政府如適當告知危險性,可視個案減輕或免除政府賠償責任。羅秉成說:『(原音)如果是自然公物的情形,不是人工設施,政府部門只要適當告知危險性所在的話,要去冒險犯難的人,知道登山涉水有一定危險性,做好自我自主管理,如果因此發生損害情形,看個案,法院可適度減輕或免除政府的賠償責任。』

羅秉成表示,原本的規定有人稱為「無過失責任」,政府政策開放山域、海域,如果沒有適度減少公務員的責任,那麼公務員心態會趨向不開放,否則開放後可能會面臨損害賠償責任。他表示,山、海範圍遼闊,完全管理不可行,因此適度調整國賠法中對於政府賠償責任的規範。

羅秉成強調,民眾若在自然公物領域從事活動,必須自負風險,政府並不是完全沒有責任,而是看個案減少或免除。根據了解,這項修法最快將於24日的行政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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