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天(1日)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同時訂定排富條款,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者不適用長照扣除額規定。
因應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負擔,行政院提案修正「所得稅法」,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度訂定,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國民黨團及親民黨團皆主張,長照費用支出龐大,12萬扣除額對失能家庭來說是「杯水車薪」,應再調高扣除額。民進黨立委王榮璋則說,稅負減幅無法完全解決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必須拿捏平衡。王榮璋:『(原音)民進黨長期致力於有助於社會團結的公共化政策,讓失能程度最嚴重的民眾,可以在所得稅中享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外加長照特別扣除12萬的額度,而且不用擔心收集單據,而是透過身心障礙證明、長照評估結果還有巴氏量表等資格認定,就可以享有定額扣除。』
經表決後,院會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自今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同時,本次修法也三讀通過俗稱「名模條款」的所得稅法第14條,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准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在其他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減除必要費用,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因此行政院提出修法,賦予民眾自由選擇薪資核實減除或薪資所得扣除額。
三讀條文規定,薪資所得計算,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之餘額,或薪資收入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3類必要費用之餘額,不過這3類必要費用減除金額,以當年度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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