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10多個小時的表決大戰後,立法院會今天(28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法官法」,法官懲戒處分種類增加剝奪退休金等款,對遭貪污判決確定的司法官也增訂追回停職期間薪水條款。同時,法官評鑑制度也有重大突破,包括廢止法官全面評核制度,強化個案評鑑,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也納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等,並擴大司法官職務監督的外部參與,落實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法官法自2011年公布施行以來,因懲戒、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程序與條件過於嚴苛,遭質疑官官相護,甚至被譏諷是50分的「法官法」。為此,立法院臨時會經過10多個小時的馬拉松式表決大戰後,終於在28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
這次修法在法官評鑑制度上做出重大突破,包括廢止法官全面評核制度,將資源集中在個案評鑑;而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則開放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可直接請求個案評鑑,等於當事人、犯罪被害人也可直接監督審案法官,不用再透過機關、團體才能提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法官評鑑制度的改革是「法官法」修法的重中之重。柯建銘:『(原音)這是司法改革上最關鍵的條文,這個是非常重要的創舉,將來法官要受到的考驗非常多,司法院長許宗力答應這個(條文),這是他非常有勇氣的作為,我們應該予以支持。』
同時,為避免過去因請求評鑑時效過短,導致許多案件在程序上就被駁回,這次修法也適度放寬請求評鑑的時效,改為自「判決確定」或「案件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起算3年,且受評鑑事實因逾期而無法交付評鑑,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的行使。而為加速審理速度,修法也改採「雙軌制」,若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可逕送職務法庭。
而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這次修法在法官懲戒處分種類中,也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並通過所謂的貪污檢察官「陳玉珍條款」,若法官、檢察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
另外,這次修法也擴大司法官職務監督的外部參與,負責法官任免、轉任、解職、考核、獎懲的「人事審議委員會」,增訂學者專家對法官「獎懲」有表決權。而「評鑑委員會」中的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也從現行4人提高到6人;「職務法庭」也增加2名外部「參審員」,盼藉外部委員的參與,引進多元觀點,提高公信力,摒除過去官官相護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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