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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生育 國軍任職滿半年可育嬰留停

  • 時間:2019-05-30 12:5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鼓勵生育 國軍任職滿半年可育嬰留停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王韋婷攝)

為了鼓勵生育,行政院會今天(30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國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未來國軍任職滿6個月即可申請,估計每年800至1千人可望受惠。

行政院會30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修正草案,將國軍原本任職滿1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劃,放寬為任職滿6個月即可申請;修法草案也增訂若軍人有領養3歲以下小孩,且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者,也可申請留職停薪。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說:『(原音)第9條之一,原來我們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需要任職滿1年才可以申請,現在我們修正為滿6個月。同時,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也可以申請育嬰留停。』

現行規定國軍須在年度內連續任職達6個月,才能打考績,導致有人可能因為留職停薪產生年資中斷,雖年度任職累計超過6個月,也無法辦理另予考績。草案也修正,若有育嬰留停等特殊情形,可不用連續,年度累計滿6個月即可。

其他的修正重點包括,將撤職屆滿1年可申請復職的規定,修正為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可申請復職;並增訂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機關(構)任職的規定。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行政院會裁示,本次修法有助於鼓勵軍人生育,為了養育兒女,有時不一定要中斷職涯或全然離開職場。蘇揆也請人事總處、勞動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持續主動積極就業務職掌盤點各項可行作為,思考不一定要修法,可以藉由制訂或修改行政命令等更為簡便的方式,從公部門做起,營造更具彈性、更友善的育兒環境,平衡工作與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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